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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领域并不自动产生“涓流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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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性质上说,数字经济是载体而非目的,经济的数字化转型是过程而非终点。数字经济的发展,作为提高和分享生产率的手段,承担着实现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的目标。只有确立这样的功能定位,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数字经济才能获得持续和健康的发展。相应地,在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中,数字经济既应该也能够做出应有的贡献。数字经济发展并不自动产生成果共享的“涓流效应”,只有在充分融合、连接的前提下,才能带动各类产业的生产率进步。

  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初次分配是决定生产率提高和分享的基础领域。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对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合理激励,都是在初次分配领域产生的。分享生产率成果需要以生产率的提高为前提。生产率本质上是资源的配置效率,生产率提高的基本途径则是生产要素的不断重新配置。数字经济恰可以利用其最突出特征,即具有良好的连接功能,推动产业链条的不断延伸,以及资源配置空间的不断拓展,推动生产率的持续提高。

  初次分配也是分享生产率成果的关键领域,但这一功能的产生并不是自然而然的,不存在市场机制可以自动解决收入分配的涓流经济学,在效率与公平之间也非天然存在着对立消长关系的“大取舍”。研究表明,国家之间在收入差距上的不同表现,并不仅仅在于再分配力度的大小,而是首先产生于初次分配领域存在的在政策取向和制度安排上的差异。因此,若要使数字经济充分实现生产率分享,进而实现更多更高质量就业岗位创造、劳动者报酬提高以及收入差距缩小等目标,需要规制和政策有意为之。

  数字经济的发展也有赖于再分配领域的相关制度安排。数字经济提高生产率的作用,最主要来自“熊彼特机制”,其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再分配领域的制度安排。熊彼特认为,创新是企业家在优胜劣汰的创造性破坏过程中重新组合生产要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生产率提高的步伐不是齐头并进的,生产率提高的效果更是云泥之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研究显示,在采用数字技术或者说数字化转型方面,行业之间以及企业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异质性,进而在生产率表现上形成巨大的差异。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索洛曾经在一篇短文中指出,人们随处可见计算机时代的来临,唯独在统计中看不到生产率的提高。这句话揭示了人们苦思不得其解的现实问题,这个矛盾现象被称为“索洛生产率悖论”,并引起广泛讨论。显而易见,这个悖论也适用于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即何以在技术得到广泛应用的情况下,整体生产率的提高仍然受到制约。

  在尝试回答“索洛生产率悖论”时,有研究发现,寻租和寻求政策保护都产生阻碍新创市场主体进入、无效企业退出的竞争障碍,对于创造性破坏机制不能发挥作用难辞其咎。例如,美国企业的进入率和退出率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整体处于持续降低的态势,使美国经济的营商活力显著降低。生产率提高的停滞意味着做大蛋糕的幅度减弱,分好蛋糕也就成为无米之炊,导致美国社会收入差距的扩大。可见,加大再分配力度,建立健全广泛覆盖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从社会层面对劳动者进行更好的保护,而无需以此作为借口,妨碍在数字化转型中让创造性破坏机制充分发挥作用。

  无论是在初次分配领域、再分配领域,还是在第三次分配领域,数字化技术发展和应用的导向,都可以显著影响生产率的分享程度。提高生产率是市场主体应用数字技术的主要动机,必要的政策导向和制度安排有利于促进生产率的分享。与此同时,在经济发展的主动力系统和正式制度安排之外,还存在着巨大的空间,可以通过“助推”方式提高数字经济发展中生产率分享的水平。

  这种助推力量作为正式制度安排之外的运行环境,具有非强制性、行为后果副作用小、更加倚重当事人“向善”动机等特征。在助推这种行为中,善意和恶意之间往往只有一步之遥,换言之,两者之间的界限常常就是不清晰的。如果在企业的经营函数中缺乏向善动机,就不可避免形成恶意助推。

  有助于共享生产率成果的助推,在三个分配领域皆可以体现。其中,包括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等内涵的第三次分配,尤其适合于借助这种助推方式,开辟更多扶贫济困和改善收入分配的贡献渠道。可以说,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三个分配领域协调配套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通过法律法规、社会规范、舆论引导以及社会诚信体系来营造一个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让各种市场主体自觉地把社会责任具体体现为科技向善、管理向善和创新向善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