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学会党员干部请假制度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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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从严治党”关键少数的要求,结合中国科协和我会实际,现对学会党员领导干部请假事项问题作出规定:
一、除遇突发事件外,一般事项需提前5-7天向学会秘书长以书面报告形式,正式请假,并报理事长审批。
二、凡学会党员干部(指已明确为专职副理事长、秘书长,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秘书长助理等),据在此范围,必须遵守此规定。
三、凡不遵守此规定者,按一次进行教育,二次给予警告,三次除名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
理事会党的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11月3日
理事会党的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11月3日